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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气指数:0 页面更新时间:2022-04-17 08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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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关于在普选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,通过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的规定,1954年《宪法》颁布后,由于潞西属边疆少数民族县份,暂缓实行普选。1952—1956年,潞西县共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3届6次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,其中,第一届会议选举产生了县政府组成人员,其余两届的会议都只是审议决定本县重大施政之事,而更迭的县政府组成人员都由上级任命。

      1956年3月,潞西县召开了首届人民代表大会,选出代表164人,(全县总人口平均每800人中选举1名代表)。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2%,超过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的比例。这是潞西有史以来,第一次体现各民族团结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大会,会议选举成立县人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,同时讨论通过了县农业生产合作规划(草案),并选举出席德宏州自治区第一届人代会的代表。以后每次大会都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,并作出相应决议。每次换届都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,改变了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法院院长由上级任命的做法。开初,尽管人民代表的素质不甚高,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也不强,但代表普遍怀着当家作主的热情。可是经过反右斗争扩大化后,人们都不敢给领导和政府机关提意见和建议,不敢讲真话,怕划为反面人物,民主政治建设受到极大冲击。1958年5月召开第二届人大一次会议,到会代表88人,占应出席会议代表总数的58%。1958年召开两次会议。由于进一步受“左”倾思想的影响,对当时的“大跃进”运动,都只能作出不适当的决议。此后连续3年没有召开人代会。这以后,随着贯彻党中央的调整方针,民主空气才逐渐活跃,人民代表的参政愿望有所增强,并召开了第三、四届人代会。1966年1月召开第五届人大一次会议,到会代表占选出代表总数的84%。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被破坏,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止10年之久。1978年12月,根据省委决定,把1968年12月成立潞西县革命委员会算作一届人代会,即第六届,故依次召开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,恢复人代会的活动,由人民代表选举县长、副县长、法院院长、检察院检察长。但在开初阶段,“左”倾错误的大是大非尚未完全划清,“文革”有待彻底否定,民主政治建设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。到1980年5月,召开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,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,有了常设的权力机关,此后历次会议都正常行使人大职权,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、县人民法院、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,审议通过历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,先后作出一些重大决议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,还就人民代表选举法和人大自身建设讨论通过了一些地方性的决定,使人大职权的行使逐步走向制度化、法律化。

      1980年5月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,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5人,委员13人,这是人大常委会设置之始。常委会的任期为3年一届。常委会实行会议制度,坚持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,听取县人民政府和法院、检察院工作汇报及研究人大工作,依法审议决定本县的重大事项。

    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,设秘书长和办公室,1984年7月增设民主法制组、经济文卫侨务组和联络组。但这些小组均由常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兼管,尚未建立实体性的工作班子。1986年4月,充实办事机构,新设法制工作委员会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。1987年4月,增设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。通过10多年的不断发展,目前,市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室、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、农业环保工作委员会、民族华侨工作委员会、民主法制工作委员会、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共7办事机构,建立和配备了实体性的工作班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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